内容简介:昆山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例:郑先生入职时劳动合同未载明薪资,公司按试用期 6000 元标准发放工资,与招聘信息中 8000 - 12000 元的承诺不符。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 8000 元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但并未认定合同无效。这引出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未写工资金额,是否必然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法律并未规定缺少必备条款即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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