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 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过法律也设置了特殊情形:当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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