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只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大原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关键在于“合法性”——录音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权、威胁、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在他人卧室安装窃听器),则被法院排除。而夫妻间在公共场所或自己家中正常对话的录音(对方亲口承认出轨的对话),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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