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 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外地工作生活超过1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 管辖。特殊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在国外长期居住,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法院管辖的核心逻辑是原告就被告,但法律也为弱势方保留了原告地起诉的特殊通道。 离婚官司选错法院有多麻烦? 有个真实案例:王女士在深圳工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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