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 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不境内居住等),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管辖权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被受理,选错法院导致诉讼被驳回。 离婚诉讼选错法院,小心白忙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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