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关系好 律师职业规范中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避免利益冲突影响司法公正。原被告代理律师存在私人友好关系本身不构成法定回避事由,但需警惕三种特殊情形:第一,律师间存在经济往来或共同投资关系可能产生利益输送嫌疑;第二,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对抗性案件需遵守内部防火墙制度;第三,律师曾为对方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 可能触发《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性规定。若律师利用私人关系进行庭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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