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4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对坞路段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0月21日,双方经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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