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未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6时09分,原告占某驾驶“绿驹”牌二轮电动车沿2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玉山县六都乡街道路段,当同向行驶的由被告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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