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xguide
婚姻家事法律
劳动纠纷维权
交通事故赔偿
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
登录
注册
首页
评论
评论:
受送达人称签字非其本人字迹能够否定司法专邮送达效力吗?
内容简介:本案中,公证书记载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为四川省内江市玉溪路XXX号旁一家名为“中国移动通信乐之通信”的店铺,该地址具体、明确,可以确认为乐之经营部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原审法院向涉案公证书记载的被诉侵权产品购买地址,即乐之经营部实际经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且寄送邮单上注明了乐之经营部的完整名称及联系电话,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司法专递应能送达到乐之通信经营部,原审法院送达行为并无不妥...
用户评论
用户名
评论内容
提交评论
重置
lexguide
热门文章
太现实!黄昏恋谈婚论嫁赠房,情断后房子到底该归谁?
61阅读
买房不满就上网骂?法院调解:主观贬损超限构成名誉侵权
49阅读
公司欠债78万,唯一股东因无法自证清白被追责
45阅读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维权误区!单独确认侵权起诉不被支持
43阅读
经济适用房的法律界定与购买条件法律常识
41阅读
泡泡玛特维权案终审胜诉仿冒者被判赔为原创者吃下定心丸
41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