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保国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保国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闫保国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山东春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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