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案青曼瑞公司由某A、某B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某A、某B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股东某A、某B。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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