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某A、某B一审中申请的鉴定以案涉工程实际产生的劳务费为内容,系属某A、某B的主张范围,其应承担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负担该鉴定相关费用;鉴定费不同于诉讼费,亦不属于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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