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所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将产生公信力,善意的公众基于对登记机关就法人登记事项所作的公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故,一旦法人在存续期间原先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其应当依法履行变更登记的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相关公众。 上海触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多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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