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案《借款合同》系城投原水公司多种经营整合办公室主任某B私刻公司公章与某A订立,某B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因城投原水公司拒绝追认某B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故某B上述行为是否对城投原水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判断某B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某A、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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