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贵州一建在二审中虽主张其已经通知金滩源公司及监理公司检查,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贵州一建对管线不通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金滩源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检查管线工程质量,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以无法查明管线不通的原因为由,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是非判断不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贵州一建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责任;金滩源公司上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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