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银商通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北京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银商通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某A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银商通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某A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某A与银商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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