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分户验收表上有物业公司等单位的签章,4号、5号楼也已由业主入户,分户验收表可以与浙江海纳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青海越州公司主张浙江海纳公司提交的分户验收表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青海越州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省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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