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某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某A支付某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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