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上述答复,某A关于安徽三建公司应与某B共同承担工程款返还责任的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某A、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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