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和孟某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徐某将压路机交给其雇请的孟某驾驶,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力量、劳力等为某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即机械设备和驾驶人操作该设备之后的工作成果,属于“带人租赁”的形式。压路机始终处于徐某雇请的驾驶人的控制之下,并未直接由某施工企业占有,且根据约定某施工企业也不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更加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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