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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巧变”经手人,不能免除工资支付义务
内容简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吴某在付出自己的劳动后,理应获得约定的报酬。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某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吴某系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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