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与黄家山卫生院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后傅某继续在黄家山卫生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傅某虽从事药剂员岗位工作,但其不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视为“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
用户评论
lex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