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限制性股票行权收益属于不确定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就竞业限制补偿的计算标准予以明确,预防纠纷的产生。 某科技公司与叶某劳动争议案 ——未特别约定的限制性股票行权收益不应计入竞业限制补偿计算基数   (一)基本案情   叶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按叶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叶某离职当天...
用户评论
lex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