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案中,大有水木公司未按时足额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某A有权以此为由主张权利,一审判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大有水木公司提出某A辞职理由随意变动,未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辞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大有水木公司未按时足额为某A缴纳社会保险,一审判定由大有水木公司支付某A两个月经济补偿金7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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