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对其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签订条件是知悉的,本院据此认定原告对涉案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进而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故此,被告诺士公司已收取原告出资款60万元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收取的涉案款项69762.3元应向被告诺士公司返还,两相抵扣后,被告诺士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的金额为530237.7元。 某A、深圳诺士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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