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本案重申《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适用规则:一人公司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提交的非年度审计报告、个人账户代收租金、频繁异常转账等行为,足以认定财产混同。挂名股东不能免责,追加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 某A、某B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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