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股东在公司负债且无清偿能力时,以零对价向关联方转让未实缴股权,并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主观恶意明显。此类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依法否定延期决议效力,并判令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举彰显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债的,应依法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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