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叫李娟在2017年5月5日应聘到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从事资料员的工作。 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30-12∶00,下午14∶00-18∶00,中午12∶00-14∶00休息。 2017年5月31日,中午12∶30的时候我在木工车间看手机,同事的小孩玩耍时不慎将木门推倒,砸伤了我。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经过案情审理,认为我不能认定为工伤。我觉得这样判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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