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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如何确定遗嘱有效性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徐亦追律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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