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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能改孩子姓名吗?法律常识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 / 时间:2025-12-22

“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改他的姓还需要对方同意?” 现实中,不少夫妻因感情破裂、家庭矛盾等原因,试图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却不知这一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看,子女姓名的确定与变更并非父母一方的 “单方权利”,而是需遵循 “共同协商一致” 原则,《民法典》及户籍管理条例对此有着明确规制,单方变更行为可能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姓名决定权的核心法律原则是 “父母平等、协商一致”。《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法律赋予父母在子女姓氏选择上的平等权利,而非一方专属权利。这意味着,子女出生后首次登记姓名时,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无论是随父姓、随母姓,还是符合条件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都需达成共识。长春市二道区法院审理的案例中,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前约定子女随母姓,孩子出生后按约定登记,王先生事后反悔要求变更,法院以 “姓名确定系双方协商结果” 为由驳回其诉请,明确了协商一致的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强调,姓名权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选取 “周天紫薇大帝” 这类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

不同场景下,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要求有明确区分。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是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二是 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部分地区规定为 10 周岁)。若父母离婚,未经另一方同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姓名 —— 即使隐瞒离婚事实骗取户籍登记变更,另一方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原姓名。特殊情形中,若一方父母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根据年龄区分:16 周岁以上有独立收入的可自主决定,10 周岁以上需本人同意,不满 10 周岁则由生父母与继父母协商一致。而子女成年后(年满 18 周岁),姓名决定权完全归本人所有,可自主决定变更姓名,无需父母同意,这体现了法律对成年人民事权利的充分尊重。

实操中需遵守法定流程,避免单方变更的法律风险。办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时,父母需共同向户籍派出所提交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现场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明确规定,离婚双方未协商一致,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将不予受理。若单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完成变更,另一方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权:一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恢复原姓名,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变更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此类单方变更行为因违反 “共同协商” 原则,往往会被法院撤销,恢复子女原姓名。此外,变更姓名还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姓名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含冷僻字等,无正当理由的变更申请可能被驳回。

值得警惕的是,部分父母误以为 “直接抚养孩子就有权单方改姓”,这种认知存在法律误区。夫妻双方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不因离婚或抚养关系变更而丧失,直接抚养方不得利用抚养便利侵犯另一方的姓名决定权。同时,姓氏选择应兼顾传统习俗与家庭和谐,不得借姓名变更发泄矛盾,损害子女的身份认同与情感利益。法律之所以强调 “共同协商”,既是为了保障父母双方的平等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姓名变更引发家庭纠纷。

综上,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的姓名。无论是首次登记还是后续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确定都需父母协商一致,成年子女则享有自主决定权。这一规则既体现了《民法典》的平等原则,也彰显了对家庭关系与子女权益的双重保护。父母在处理子女姓名问题时,应秉持理性沟通、相互尊重的态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边界,避免因单方行为引发法律纠纷,影响家庭和谐与子女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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