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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见义勇为受伤算工伤吗?法律常识

来源:劳动纠纷维权 / 时间:2025-12-23

见义勇为是社会正能量,我们应该提倡,那么在下班的路上因为见义勇为而受伤,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那么,将不再受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约束,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洪某是某出版社编辑。一天在下班回家去学校接女儿时,发现该校发生了火灾。洪某奋不顾身冲进教室救人,在抢救一名儿童的过程中被大火烧伤。学校对洪某的行为表示了公开感谢并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是还是不够治疗烧伤的费用。于是洪某向出版社申请工伤待遇。此种情形下,洪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胡仁杰律师解答:

洪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是国家极力提倡保护的,因此,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了伤害,应该得到充分的救助。职工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形下,视同工伤并且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求。

胡仁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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