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被打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法律常识
因工作需要,职工被派驻外地工作的情形很常见,但职工在外地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并不是都能按照因工外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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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青岛市某建筑集团公司职工,被单位长期派驻烟台某工地项目从事安全管理员工作。
张某在烟台项目工作期间,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场所,平时吃住均在项目上。2021年3月23日22时左右,张某在其生活区休息时,两名职工因白天锁车问题不服其管理,酒后到其宿舍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被打伤。张某能够认定工伤吗?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胡仁杰律师解答:
因工作需要,职工被派驻外地工作的情形很常见,但职工在外地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并不是都能按照因工外出处理。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张某驻外期间有明确的工作,休息时间。并且张某被打 发生在下班后,并且在休息区。因此,张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胡仁杰律师补充: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第五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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