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饮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法律常识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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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生前系第三人某公司监理, 该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某日,王某因工作事宜与马某、贺某、颜某、李某在外就餐,饭后王某与颜某前往办公室喝茶,喝茶中王某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派出所分别对颜某、马某、李某、贺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四人均陈述饭局中王某饮用白酒。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王某工亡,并在申请表中签字同意且加盖公章。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到底构不构成工伤?
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于经伦律师解答:
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六条的醉酒的不构成工伤。警察局的笔录证明王某在饭局中饮用白酒,但是并不能证明王某醉酒。
现有证据,均仅能证实王某事发当天有饮酒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达到醉酒的程度,故人社局认定王某事发时醉酒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因此,王某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于经伦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现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律科技企业担任法律数据分析师。秉承“竭诚服务,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宗旨,为委托人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和专业的法务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