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法律常识
工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对其直系亲属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工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亡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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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因陈某患精神分裂症,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某公司审批办理因病退职手续,同年12月执行病退生活费待遇,陈某离岗病退在家休养。2011年1月18日陈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2019年4月,陈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2020年7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陈某死亡。陈某甲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陈某享有工亡待遇。陈某能享有工亡待遇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立娟律师解答:
陈某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亦不属于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情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某被宣告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因此,陈某不能认定为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亡待遇。
张立娟律师补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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