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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过程中请客户吃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法律常识

来源:劳动纠纷维权 / 时间:2025-12-23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2017年5月,邹某进入沈阳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在公司的安排下,邹某去烟台拜访客户。在请客户吃饭后乘车回酒店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邹某受伤入院,直至2019年3月出院。邹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朱阳律师解答:

邹某是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到烟台出差的,出差在外的时间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而且请客户吃饭也是此次拜访客户的工作之一,代表公司行为,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

朱阳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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