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与电动车相撞,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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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17时40分左右,黄艾明驾驶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淮河西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北京北路由北向南骑电动车正常通过路口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会阴部开放性损伤致失血休克死亡。经鉴定,黄艾明驾驶的苏H×××××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25km/h。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艾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黄艾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黄艾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罗丹律师解答:
黄艾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黄艾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宣告对其适用缓刑。
罗丹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把每件平凡的案子做好,就是不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