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常识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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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9日23时48分,常坚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色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辅路三农门门口,靠边停车时与前方停放的×××白色奔驰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
经认定,常坚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常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5.2mg/100ml。案发后白色奔驰轿车车主朱岩报警,常坚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常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白色奔驰轿车车主并获得谅解。
常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谢瑛律师解答:
常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常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可对其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常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故可以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谢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谢瑛,高级合伙人,优秀律师,龙为擅长房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抵押担保、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执行等民商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