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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被房东卖掉,新房东能赶租客走吗? 法律常识

来源:民事侵权纠纷 / 时间:2025-12-23

租的房子被房东卖掉,新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这一结论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所确立。以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依据、权利边界、例外情形和维权途径四方面具体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是保障承租人权益的核心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从原房东转移至新房东后,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房东自动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需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例如,承租人已签订两年期租赁合同,即便房屋在租赁满一年时被转卖,新房东也必须允许承租人继续居住至租期届满,无权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或提高租金。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承租人还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对其居住稳定性的进一步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房东出卖房屋前需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价格、付款方式等“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存在例外,若房屋卖给房东的近亲属,或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若房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错失购买机会,承租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不过,“买卖不破租赁”并非绝对适用,存在两种法定例外情形。一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且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变动的,若租赁关系影响抵押权实现,新所有权人可要求终止租赁。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强制执行发生所有权转移时,租赁关系对新房东不具有约束力。这两种情形下,承租人需配合新房东搬离,但可向原房东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损失。

若新房东无视法律规定强行赶人,承租人可通过多重途径维权。首先可凭租赁合同与新房东协商,明确告知其法律义务;协商无果可向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效力,并要求新房东赔偿因强行清退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时需注意保留关键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房东卖房通知(如有)、新房东驱离通知等,以支撑自身主张。

综上,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是法律基本原则,新房东赶人行为于法无据。承租人应充分了解“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及优先购买权,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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