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车辆,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第53条和第54条中规定的执行公共服务需要功能的轮式车辆,不包括军车和工程专项作业车、拖拉机、老年代步车,以及上道路行驶的轮式收割机等,更不包括其他可能会被误解为机动车的非轮式(履带式、气垫式、轨道式)等交通运输类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