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及答记者问
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能够准确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适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需求,努力构建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担保制度解释体系。2019年制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时,已经着手准备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梳理工作。《纪要》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民法典草案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为《纪要》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次司法解释,吸纳改进了《纪要》规定的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部分内容。此外,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更加务实管用、更具理论品味、更具国际视野,2020年初我们组成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担保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于6月初形成初稿。此后,先后在长沙、重庆召开15家地方高院有关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利用学员到法官学院培训机会,听取部分参训学员意见;就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问题征求“一行两会”以及包括银行业协会在内的8家行业协会意见,就不动产登记事宜拜访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并听取其意见,就金融、房地产等相关实务问题听取了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等以及房地产协会意见;委托人大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我们还书面征求了全国各高院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就相关条文专门征求相关庭室意见;公开征求了包括人大法学院等在内的9家法学科研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约260件。同时,召开民二庭主审法官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研究,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稿发全庭法官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二十余次带领起草组成员进行逐条研究。除此之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门力量,逐条附上典型案例、相关规范以及比较法资料,并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23个条文进行了类案检索。可以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社会各界认真研究、共同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