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处罚权的法律规制(刘权)
在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下,平台设定处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平台应审慎设定处罚。积分奖励、返还费用等非处罚手段,不仅可以正向激励用户守法守规,还能够降低平台治理成本。如果采用非处罚措施就能实现治理效果,就不宜设定处罚。例如,在“毕某案”中,法院认为,“管理措施存在多种形式,应遵循行为后果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比例规则,而处罚将直接造成用户行为的受限、权益的减损,宜作为最后手段”。其次,平台设定处罚,应将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针对特定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多种处罚措施都能达到处罚目的,应优先选择最为温和的处罚种类。例如,设定扣除保证金、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等财产罚,足以对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威慑并能防止再犯,就不应设定限制发布商品、封禁账号等行为罚或资格罚;通过限期封禁账号可以起到治理效果的,就不应当设定永久封禁账号的处罚。目前已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平台处罚的设定提出了相应要求,如《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要求,不得实施“最严算法”,应当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确定考核奖惩的依据。最后,处罚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收益成比例。即使平台选择了对用户损害最小的处罚手段,如果这种损害同维护平台市场秩序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不应当设定相关处罚措施。为了保证罚当其过,平台可以事先对处罚措施进行等级分类。例如,《美团用户诚信公约》(2024)将通用处罚措施分为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轻重不同的处罚后果。此外,为了保障平台处罚的公正实施,预防平台腐败,平台可以努力探索制定平台处罚裁量基准,不断细化、量化处罚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