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执行实施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或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