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2023年12月19日)
2010年5月,商洛市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器材公司修建商住楼一栋。某器材公司与史某虎协议合作建设,约定建好的楼盘一到三层归某器材公司所有,剩余由史某虎出售。随后,史某虎联系赵某玉合伙投资,赵某玉在史某虎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与陈某民口头协议合伙投资。2015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发上述商住一体楼盘。史某虎与某房地产公司口头协商继续履行其与某器材公司的楼盘合作建设协议。由史某虎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由赵某玉任项目经理,陈某民为工地施工负责人。2015年,陈某民向林某智借款55万元,陈某民出具借条并约定以案涉项目所建二套房屋作为担保,若到期陈某民无力偿还,案涉房屋归林某智所有。当日,陈某民私自从案涉项目售楼部拿到已不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智,同时约定了房号、面积、价款、交付时间等事项,并加盖某房地产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同年,陈某民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及承诺书,承诺以项目房屋抵押,到期不还李某可占有项目房屋。款项实际支付至陈某民账户。借款到期陈某民未按期偿还。2016年4月,林某智、李某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对应的房屋更换门锁,放置物品。某房地产公司阻挡未果,遂于2017年1月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智、李某腾交侵占的房屋并赔偿损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林某智、李某占有房屋无合法依据,判决林某智、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腾交房屋。林某智、李某提出上诉,2019年8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某房地产公司为案涉房屋名义开发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不享有排除妨害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指令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同样理由维持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