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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儿子的宅基地上建房,父亲去世后房子和地该给谁?法律常识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 / 时间:2025-12-22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只是分给农户无偿使用,不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地是随房走的。

网友咨询:

蓝甲与被蓝乙是一对亲姐妹。双方的父母于上世纪70年代末离婚时,蓝甲跟随父亲蓝丙居住在忻城县××乡××街的24号泥瓦房,蓝乙则跟随母亲居住在隔壁的25号泥瓦房。蓝甲于上世纪80年代末到柳州市生活至今。24号房一直由蓝丙独自居住直至其于2009年元月去世。蓝丙曾于1991年、2006年两次出资将24号房推倒重建,使24号房由泥瓦房变成砖瓦房,后又演变成钢筋水泥砖混结构的平房。1994年,当地政府部门经过对24号房的宅基地进行测绘登记后,颁发了一本以蓝甲为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蓝丙因身体有残疾,经常得到蓝乙的照顾。2007年初,蓝丙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其去世后房屋财产一切均归蓝乙所有。蓝丙去世后,蓝乙以继承父亲的房产为由搬进24号房。蓝甲要求蓝乙搬出24号房未果。双方均没有24号房的房产证。那么,24号房归谁所有?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符水律师解答:

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只是分给农户无偿使用,不属于农民的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地是随房走的。农民去世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可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也就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因土地使用证上显示蓝甲是24号房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所以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由蓝甲取得。

符水律师补充: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我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人事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事务。
系区县法律顾问团专家、法治体检专家,多次获得优秀青年律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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