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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自由:法律保护还是道德约定?法律常识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 / 时间:2025-12-22

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其法律内涵明确限定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并不包含订婚自由。这一结论可从以下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条文明确界定婚姻自由的边界

《民法典》第1041条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6条进一步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两条法律直接指向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即结婚自由保障公民自主决定缔结婚姻,离婚自由保障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订婚作为恋爱阶段的民间习俗,既未被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也未被赋予法律约束力。

二、订婚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缺失

我国法律对订婚(婚约)采取“不禁止、不保护”的态度。司法实践中,订婚被视为道德范畴的约定,不产生法律义务:

非必要程序: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可自主选择是否订立婚约;

无强制效力: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婚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财物纠纷处理原则:因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争议,仅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酌情返还,无条件赠与则无需返还。

例如,若一方在订婚时赠送钻戒,后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接收方通常无需返还;但若赠送大额现金作为彩礼,则可能需部分返还。

三、婚姻自由原则的立法意图

婚姻自由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对婚姻关系的自主决定权,避免外部强制干预。订婚作为婚前准备行为,其不确定性(如单方解约权)与婚姻的稳定性要求存在本质冲突。法律通过明确婚姻自由的边界,既尊重个人选择,也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例如,若将订婚纳入婚姻自由范畴,可能导致婚约解除纠纷激增,反而削弱婚姻自由的实际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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