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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生活困难前夫有义务帮忙吗法律常识

来源:婚姻家事法律 / 时间:2025-12-2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典型案例:妻子离婚后无收入来源且需抚养子女,法院判决丈夫提供房屋居住权直至其再婚。这一案例引出法律争议:前妻生活困难时,前夫是否有法定帮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1090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一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构成我国离婚救济体系,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与原《婚姻法》相比,现行法律取消了 “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 的限制,扩大了责任财产范围,更注重实质公平。

认定前夫的帮助义务需满足三个要件。从时间上看,经济帮助仅限 “离婚时” 提出,以离婚时的生活状况为准。江苏溧水区法院判决指出,离婚后新出现的困难一般不能主张帮助。从程度上看,“生活困难” 采用绝对标准,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包括无收入来源、无住房或重病医疗负担等情形。从能力上看,前夫须具备负担能力,法院会结合其收入、财产状况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灵活的帮助形式。住房帮助可提供居住权或所有权,青岛中院案例中,生活困难方获得房屋居住权至再婚。经济帮助可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定期补助,广东汕尾中院对无收入无居所的困难方判决一次性经济帮助,山西大同中院则对需适应再就业的困难方判决阶段性补助。帮助数额需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确定,厦门中院在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中,结合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了帮助金额。

需注意,离婚过错不免除帮助义务,但可能影响数额裁量。同时,这一义务不同于子女抚养费,也与离婚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劳动者应留存医疗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据,通过协议或诉讼主张权益;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积极协商,避免因拒不履行义务导致强制执行。

法律既不强制道德义务,也不纵容利益失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在保障基本生存与防止过度依赖间实现平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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