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官方网站!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法律常识

    基 本 案 情 曹某驾驶机动车撞伤程某,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强直性脊柱炎为次要作用,参与度评定为25%。 裁 判 结 果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的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去除程某强直性脊柱炎与伤残等级存在关联性的25%部分,只计算因交通事故损伤75%部分;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详情
在线客服
微信联系
客服
扫码加微信(手机同号)
电话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