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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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地役权的原因有哪些?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法律常识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取得地役权的原因有哪些?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一、取得地役权的原因有哪些?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1)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2)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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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法律常识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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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吗?法律常识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只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吗? 网友咨询: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转让,有何法律规定? 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黄硕秋律师解答: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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