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雪天,职工骑电动车下班摔成骨折,是否属于工伤?法律常识
雪天路滑对人员出行安全会有客观影响,但出行人员应针对天气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
网友咨询:
刘姚系裕源公司员工,工作场所在裕源公司内。一日下雪天,刘姚下班后身穿雨衣骑电动车回家,行至恒竟路接近兴智路路口处时摔倒受伤。当天6时许,刘姚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刘姚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姚驾驶电动车因雪天路滑,未确保安全摔倒受伤,负事故全责。刘姚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焦小雷律师解答:
刘姚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因雪天路滑发生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伤。刘姚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焦小雷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类相关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