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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发生伤亡,能够认定为工伤吗?法律常识

来源:劳动纠纷维权 / 时间:2025-12-23

正常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需要主体适格,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险,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报酬,发生伤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

网友咨询:

曾女士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经过招工进入某某箱包厂从事剪线头、打扣子等工作,吴某为该箱包厂的厂长及出资人。该箱包厂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和曾女士签订过劳动合同。吴某在厂里打箱包扣子的机器上操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部分外伤性截指。吴某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焦小雷律师解答:

箱包厂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招用劳动者,属于非法用工单位。曾女士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箱包厂作为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曾女士在箱包厂工作是事实,与工厂存在实际劳动关系。曾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焦小雷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类相关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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